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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繁殖動物 放生等同放死

2011-2-21 10:30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數: 1289| 評論數: 0

摘要: 目前許多動物皆為人工繁殖,已失去野外覓食能力,放生等同「放死」,農業單位與保育團體皆不鼓勵放生行為。凡在野外溪流放生魚類與動物要事先提出申請,否則可依漁業法與野保法開罰。 ...

〔自由時報記者張軒哲/梧棲報導〕宗教團體放生的作為讓農業單位很頭痛,尤其台中市和平山區屢傳蛇類放生事件,讓部落居民飽受驚嚇,台中市農業局指出,凡在野外溪流放生魚類與動物要事先提出申請,否則可依漁業法與野保法開罰。


台中市山海線腹地廣闊,山區海濱常成為放生地點,3年前和平區雙崎部落眼鏡蛇頻繁出沒,居民飽受驚嚇,質疑是放生蛇流竄。市府林務自然保育科科長陳信榕表示,目前許多動物皆為人工繁殖,已失去野外覓食能力,放生等同「放死」,農業單位與保育團體皆不鼓勵放生行為。


農業局指出,民眾在漁港或野溪放生魚類,皆要提出申請,否則可依漁港法、漁業法開罰。野保法第32條規定,野生動物經飼養者,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釋放,否則可依同法第46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
陳信榕坦言,近年各主管機關不鼓勵放生,因為有人放生才有獵人捕捉,通常人工繁殖的動物要申請放生,核准的機率不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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