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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

2011-2-21 14:58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數: 1548| 評論數: 0

摘要: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、外銷需求,得設置溫室、養殖場、實驗農場、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、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,以供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 ...

第 20 條
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、外銷需求,得設置溫室、養殖場、實驗農場、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、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,以供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。

第 31 條
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,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,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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